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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社会》专访宜昌律师郑磊:解读离婚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郑磊律师  时间:2013-12-16 23:06

栏目名称:法眼看社会

 题:解读离婚诉讼中常见问题

嘉宾律师:郑磊律师

本期介绍:

人人都希望自己婚姻美满,家庭幸福。但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必须冷静面对,正确处理。但离婚却远远没有结婚简单,很多时候,离婚如同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诉至法院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做到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使离婚后不存在法律上的遗憾呢?

为此,《法眼看社会》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的郑磊律师。

 

访谈内容:

【法眼看社会】郑磊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郑磊律师】

各位网友好,我是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郑磊。很高兴和大家共同探讨有关婚姻家庭的话题。

【法眼看社会】先问一个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也就是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呢?请郑磊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

【郑磊律师】

一、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是否准予解除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成为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标准。二、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32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地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如配偶一方长期地对子女或者老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子女、老人等,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①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如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②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如有间断 ,应当从最后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计算两面二年的时间。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主要是考虑到失踪一方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①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②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而可以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参照1989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由于婚姻纠纷直接影响到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和稳定,而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因此,是否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慎重考虑。

【法眼看社会】在离婚诉讼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一个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它对离婚诉讼有何意义?我们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

【郑磊律师】在婚姻法学理论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完全破裂、真正破裂,而不是说夫妻感情可能破裂、部分破裂、虚假破裂。一般说来,调解无效,夫妻双方仍然不能共同生活,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许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做为法定离婚的条件。这一条件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唯一的、不变的条件。应该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概念本质上是属于一个主观认识的一个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关系到能否确定属于感情破裂,必须得有一个可供执行的客观标准。因此,如上面我所介绍的《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所列明的五种情况。

【法眼看社会】有一位网友向我们咨询平台提出问题,其是甲地人,其妻是乙地人,双方居住在丙地,若要提出诉讼离婚,该由哪个法院管辖?请您为这位网友回答一下吧。

【郑磊律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咨询中提到的情况,如果双方在丙地持续居住超过一年,那么男方向女方提起的诉讼就由丙地来管辖;如果双方在丙地持续居住在一年以内的,则由女方所在地乙地法院来管辖。

【法眼看社会】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郑磊律师】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眼看社会】男方起诉离婚,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郑磊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口止妊娠期间,这三个特殊时期,法律出于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对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利做了适当的限制。但同时又做了例外规定,在实践中,如女方所怀的孩子或所生的孩子并不是其配偶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受这条规定的限制。

【法眼看社会】离婚案件相对来说比较私人,因此当事人在举证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不知从何下手。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有哪些?在收集这些证据的时候又要注意什么?

【郑磊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应该说,任何一个诉讼,都是围绕着证据来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因为婚姻家庭案件的私密性,决定了这种案年中的当事人在取证时具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关于父母为子女结婚时买的房,而房屋购买行为又恰恰是在双方结婚登记后进行的。那么,在离婚程序中,一方主张说是父母出钱给买的房,另一方却不认可。那就需要用买房时付款的凭据予以证明了。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往往都没有这个意识,在交房款时刻意去保留些什么证据。因为,毕竟在绝大数人群中,结婚还是一件很神圣、严肃的事。是打算过一辈子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夫妻中一方有外遇了,另一方通过与其日常生活的了解,从细节中发现了蛛丝马迹。对方也默认了这一事实。但这些事实,在法庭上,如果一方彻底推翻不予认可,那么做为另一方如果再想取得这些证据,几乎是不大可能的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家庭暴力的取证,也十分困难。所以,建议网友朋友们,如果凭自己直觉,感觉到婚姻已经出问题了,一定要尽早、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相关取证问题。不一样的的纠纷对证据有不一样的要求,在这里因篇辐有限,无法一一详细介绍。

【法眼看社会】不少网友都有一个同样的疑问: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吗?您能否为大家讲解一下。

【郑磊律师】我可以确定地说,仅仅有QQ聊天记录是不能单独能够证明一个事实的。手机短信不是绝对单独不可以做为证据来使用。要看短信内容是什么,是否能够仅仅凭短信内容就能确定一个基本的事实。现在我们的手机号码开始实行实名制了,关于号码的身份属性还好确定一些。建议大家在取证时尽量丰富一些,以多种形式尽可能地多获得证据。通过各个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一个完整的事实。这样的证据在诉讼中经得起考验的,从而也能实现诉讼目的。

【法眼看社会】在离婚诉讼中,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措施?

【郑磊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法眼看社会】有人认为,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对此,您是怎么看的?目前法律实务中又是如何处理的?

【郑磊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条虽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仍有一些疑问。因此,有专家、学者提议,在审理涉及债务分担的离婚案件时,应当通知债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我个人认为,这个建议一定程度上有可行性,但涉及我国的诉讼制度问题,且并不能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因此个人认为有待商榷。在司法实践中,就我目前所了解的情况,还没有这么操作的判例。

【法眼看社会】共有财产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参与到离婚诉讼中来?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郑磊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不应将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共同财产一时处理不了,也可以先审理离婚诉讼,财产纠纷另行起诉。因为离婚诉讼的性质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是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离婚诉讼只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参加诉讼,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参加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合并审理,而对家庭财产不能合并审理。

【法眼看社会】最近我们了解到一个案子,一名男士在拿到法院离婚判决书后的第二天就与另一名女士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新婚没几天,前妻就找上门来,说他重婚。那么在您看来这名男士是否真像其前妻所说构成重婚了?

【郑磊律师】

在你所介绍的案情中,可能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一审判决。我们都知道一审判决做出后,法律文书其实并未立即生效。双方均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在上诉期满前,如果如你案例所说,在第二天即结婚了,那么,他确实构成了重婚。另一种情况是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不存在上诉的情况,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另一方在第二天结婚就不存在重婚的法律后果。

【法眼看社会】法院判决离婚的,还要去民政局办离婚证吗?我们发现不少网友都咨询了这个问题。

【郑磊律师】法院判决书与民政局所办的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当事人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无需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

【法眼看社会】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郑磊律师】做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如何进行良好的经营,其实也是一门需要终生学习的课程。有个哲人说的好,好的婚姻不是没有问题,而是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这个能力也同样要反应在能够解决不幸福的婚姻上。在必须面临离婚问题时,务必要理智对待,在启动诉讼前,做好充分的取证工作,才能在未来的诉讼中获得支持。

【法眼看社会】再次感谢郑磊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郑磊律师】

感谢贵栏目开办这样的访谈,给我机会能与众多网友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希望以后能有更多更好的话题参与。

节目简介:

《法眼看社会》是由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社会热点问题,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在线访谈类节目,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在线访谈类节目(含演播室视频直播和在线访谈两种形式)。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背后的法理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