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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应帮当事人索要经济帮助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时间:2017-06-20 20:29
离婚律师应该帮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主张经济帮助
一、离婚律师应该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争取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中,因为当事人对于婚姻法的不了解,往往要求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就是帮他(她)起诉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而现实生活中,双方的经济实力不对等,像大额财产比如房产很多都属于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的一方往往会陷入生活困难,并且没有居住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尽责的离婚律师往往会像当事人提示并告知其有向对方主张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
宜昌离婚律师
郑磊表示:只要离婚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而且没有住处的,而对方有自有住房居住的,就应该受婚姻法的保护,享有经济困难的被帮助权利。
二、《婚姻法》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享有经济帮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的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一方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离婚后,如果一方没有住处,身患重病、身体残疾、失业、无经济收入等导致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都应该属于生活困难
三、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主张要求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
宜昌离婚律师
郑磊律师
表示,有两种途径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第一种要求经济帮助的方式:
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这种形式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实践中,离婚律师郑磊认为:要求对方提供房屋居住权的比较常见。对方有两套及以上房屋的,提供一套房屋在一定时间给予对方居住;对方有一套房屋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其中一间或几间给对方在一定时间居住。
第二种要求经济帮助的方式:
可以给予金钱帮助。这种金钱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离婚律师郑磊认为:无房屋居住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确定的经济帮助去租房。这种方式最直接,避免了很多执行上的麻烦。一般来说,在宜昌经济困难的帮助费在2-3万以下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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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律师在上十年的执业经历中,已办理离婚案件几百起,部分经典案例已被编辑成文发布在三峡晚报等报纸刊物上。现在郑磊律师已在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组建一支专办离婚案件的律师团队,涉及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同居纠纷、涉外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涉婚房产、离婚股权分割、离婚赔偿、亲子鉴定、遗产继承、收养关系等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方面面。专业、专注、专心地为面临离婚难题的宜昌市民提供离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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