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6-11-20 18:16
货主徐先生委托某运输公司托运一批货物,途中车辆发生自燃,大部分货物化为灰烬。双方在协商赔偿问题上发生分歧:运输公司应按损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还是按运费的5-10倍赔偿?徐先生遂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从宜昌中院获悉,法院认为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有失公平,所以最终判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2万元予以赔偿。
法庭激辩货运丢了怎么赔?
2008年6月1日,徐先生将42件货物交给某运输公司,请其帮忙从四川托运到宜昌,运费740元。双方办理托运手续时,运输公司方对徐先生说:“如果不办保险,货物有损失,按运费的5-10倍赔偿。”徐先生考虑到以往托运都没有买过保险,也从未发生意外,于是爽快地在委托书上签了字。不料,运输货物的车辆在途中发生自燃,42件货物中只有9件送到了收件人手中,其余33件化为灰烬。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徐先生将货运公司告到成都中院。
赔偿应该以运费的5-10倍为标准,还是以货物实际价值为标准,成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运输公司方认为,货物在托运时发生意外,只能按运费最高不超过十倍的标准赔,这是行业内普遍采用的办法,徐先生看了合同才签的字,公司方没有欺骗消费者。但徐先生认为,托运
中办理保险并不是货主的法定义务,损失的33件货物价值2万元,远比运费高得多,运输公司到底是恶意侵占或是故意损毁,作为交货方无从查知,自己的权利如何来维护?因此要求运输公司赔偿2万元损失。
法院判决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
宜昌市中院审理查明,货运公司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燃,但未提供直接证据,而徐先生有托运物品的购买清单和发票。法院认为,虽然徐先生与承运方签有货物运输合同,也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但该条款明显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存在以低廉赔偿恶意侵占货主财产的可能性,且该案货运方无法提供货物消失的直接证据,仅凭消防部门的一纸事故鉴定,无法确认烧毁的货物就是被托运的货物,如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显然有失公平。故判决运输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共2万元予以赔偿。
审判法官认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否则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合同条款欺骗他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徐先生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是行业内部的普遍规定,但显然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运输公司跟货主签订的所谓“免责条款”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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